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粮市场〔2007〕18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粮食局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年度综合评价自评自查工作。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为便于整体评价考核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促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基础工作的完善和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综合评价体系,遵循“客观公正,求真务实、以评促管、正确引导”的原则,通过分类评价,综合评估,促进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进一步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管职责,加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力度,推动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实施,全面提高粮食流通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好我市粮食流通秩序。
二、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工作,是对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的全面评价(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具体评价内容:一是工作体系建设。主要是行政执法主体确定和机构编制及职责的落实;二是执法能力建设。主要是强化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各种培训的组织和效果;三是工作制度建设。主要是相关制度的配套,依法管粮的行为规范;四是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五是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主要是监督检查基础数据库和档案的建立及工作总结、报表、信息报送情况。
三、评价办法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办法。各区县自评自查和市局综合考评相结合,每年考评一次。
(一)自评自查阶段(每年11月)。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对一年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市局制定的考评标准,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评估,既不夸大工作成绩,又不隐瞒缺点和不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