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着装上岗制度。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身着执法检查统一服装,并出示市粮食局统一颁发的由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