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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要以改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用环境,培养粮食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为目的,建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社会粮食收购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涉粮企业都要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向社会公布,给予表扬;对无诚信的企业要及时给予曝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市粮食局经市编委批准,设立监督检查处,加挂在市场管理处,行使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有条件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积极争取区县编委的支持,落实监督检查科。暂时设立独立的监督检查科室有困难的,可由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下发文件,内部调整、明确职责,全面落实。
  每个区县粮食局(粮办室)配齐2-3名专职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市局确定的“持久行动、迅速反应”的工作方针,把助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向从一般化、突击性、象征性向日常化、针对性、实质性转变。在实施上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执法的统一性。全市性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实施粮食流通执法检查由监督检查科统一组织。
  (二)监督的社会性。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和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的广泛参与,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强社会对依法管粮的认同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机制的协调性。建立以监督检查队伍为核心、社会参与为外延的内部与外部的协调机制,加大社会参与监督的力度。建立起市区(县)两级以专业监管为基点的内部一体化、网络化的防控体系和以粮食安全隐患评估与整治效果评价为核心的粮食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四)行为的规范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程序规范运作,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强化依法管粮责任意识,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防范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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