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现将市粮食局制定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依据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两级负责制。市粮食局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性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和举报案件的专项检查;负责对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行政执法的监督、对全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协调市有关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是本辖区粮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粮食监督检查职责。具体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粮食库存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陈化粮销售处理、政策性用粮执行情况、涉粮企业执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应急预案的落实和实施等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区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等工作。执行市粮食局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第四条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结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