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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8〕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并客观评价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供销社企事业实际情况,市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并客观评价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事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负有专门经济责任的企事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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