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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渝供发〔2008〕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各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渝办发[2008]150号)精神,切实加强供销社系统经营企业对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销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供销社、市总社各直属企业、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到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是减少“白色污染”、保护环境、方便资源再生综合利用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开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市供销社系统有日用品消费超市和商场近300个,农贸市场120个,涉及到城市和乡(镇)村,覆盖面广、影响大,监管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制,任务细化到人,实行分片包干负责。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市供销系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门市和农贸市场(包括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二、大力营造限售限用的良好氛围

  各级供销社、市总社各直属企业要集中开展“禁塑限塑”的宣传咨询活动,大力倡导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积极推广绿色、环保包装袋,鼓励企业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重复使用购物袋,共同营造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停止使用塑料购物袋。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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