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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五、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按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宁建城字(1991)第42号,宁建城字(1992)第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2]21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适管理条例》规定,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按实际拆迁面积计算,收费标准沩每平方米二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另行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
  八、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为了确认城镇房屋产权,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利益,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登记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分;
  (二)勘丈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角五分;
  (三)产权证工本费每本三元;
  (四)房屋产权变更(赠与、继承、分割、典当等)手续费每户二十元;
  (五)产权产籍资料查阅、咨询费每户按十元收取。
  九、房屋产交易管理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另文下达。
  十、银川市出租汽车管理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行的出租汽车,由银川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按营运收入的0.5%计收;超出城市道路,跨越公路运行的出租汽车,由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和银川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按营运收入的0.3%计收。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算,银川市按3.5‰计收;其它地、市、县(区)按4‰计收,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按1.5‰计收;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费按销售额的1.5‰计收。
  十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另文下达。
  十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四、上述各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收费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须全部抵顶经费拨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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