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项中第(五)款”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1999]155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第114号)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470、604、641号,[1993]价费字13:2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重新审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证书费
(一)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十元,副本五元。
(二)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每套(包括副本和邮费)三十八元。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证二元。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二元。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每份六角。
(六)监理工程师证书,每套(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收费三十五元。
(七)监理单位证书,每套(包括证书正本、证书副本两册,监理手册,申请表和邮费)收费十八元。
(八)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三十五元。
(九)甲、乙级工勘察设计证书(包括审查费和证书费)收费三百元。
(十)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包括审查费和证书费)收费二百五拾元。
(十一)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缴纳申报费二十元。
(十二)建设系统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包括考核、审查、验证)收费十元,但检审验时不得再收费。
二、区外施工企业管理费,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按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宁财行字(1986)211号,宁防办字(1986)16号;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1992)87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服务费,按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宁建(建)字(1991)第22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