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1999]155号)
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利用城建收费行为,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2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利用城建(房管)档案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各地、市、县(区)设立的城建、房管档案馆(室),对利用城建(房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收费对象及范围
1、利用城建(房管)档案,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的归属,确定房屋、土地产权和解决此类纠纷或从事生产建设、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2、对国有“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三改过程中以及下岗职工利用城建(房管)档案,凭有效合法证件,档案利用费减半收取(不含复制工本费)。
3、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不含复制工本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查阅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须交纳城建(房管)档案保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1、明清(含明清)时期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取0.7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取O.50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取0.4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取0.3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保护费的3倍至5倍收取。
(二)档案证明费。出租房屋、地产、财产、地下管网等证明的,可向申请人收取每份30-500元的档案证明费。
(三)档案复印、拍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