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不再重新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247号)
固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固政发[2000]6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第二款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较大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开征的城市,一律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城市,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结合税费改革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各地应按照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整顿”。自1998年10月7日起我区不再重新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