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函复
(宁价费发[2002]41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转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办公大楼各项管理经费的请示》(宁政机发[2001]98号)收悉,根据锡广主席批示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价经发[1999]5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
政府办公大楼建筑面积36994.97平方米以及附属设施和院内的绿化、道路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1、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2、上下水管道维修、疏通;3、化粪池的清理及维护;4、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5、室内外的美化、绿化、绿地花木的养护和室外绿化用水、电梯、泵房、换热站、开水器的维修保养;7、水、暖、电的维修保养;8、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9、门卫治安管理;10、其他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办公大楼综合管理服务费为每月3.25元/平方米。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此标准范围内与大楼内的各单位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确定服务内容与缴费方法。
四、大楼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大楼内的各单位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五、区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收费时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望进一步加强管理,按规定要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以取得产权人、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报批。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