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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2]165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执行。
  二、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28号《关于对不履行义务植树单位或个人收缴绿化费的规定》执行,即城市每人每年按三个工日计收。农村每人每年按二至三个工日计收。
  三、林政管理费。对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等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木材由地方林业局向其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林政管理费。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林政管理费。
  四、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二)木材运输证一元五角;
  (三)植物检疫证一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元五角;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元五角。
  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各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按宁财综字(9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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