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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测试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测试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425号)


自治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普通话测试培训收费立项的函》(宁教办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件》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普通话作为教师的职业语言,各级各类学校和机构的教师须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二、为提高广大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各级培训机构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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