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87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宁夏分公司代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的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手机频率占用费,要及时结算,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32号)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手机频率占用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