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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
(宁林发[1994]127号)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
  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
  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
  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
  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
  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
  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
  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
  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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