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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对“退耕还林(草)工程粮食发放凭证工本费立项”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对“退耕还林(草)工程粮食发放凭证工本费立项”的复函
(宁财(综)函[2001]163号)


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退耕还林(草)工程粮食发放凭证工本费立项的函>(宁林发[200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字[1991]216号)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可酌收印制工本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你局根据自治区粮食局等六部门文件规定,发放以粮代赈凭证,要求立项收取工本费不符合国家规定,做不同意收取退耕还林(草)工程粮食发放凭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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