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重新审核部分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126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农业局(处),自治区民政厅、交通厅、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工商局、畜牧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党办(1993)18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对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重新报批的项目有:
(一)婚姻登记费(自治区民政厅);
(二)公路养路费(自治区交通厅);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厅);
(四)船舶港务管理费(自治区交通厅);
(五)农机监理规费(自治区农业厅);
(六)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自治区农业厅);
(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费(自治区农业厅);
(八)乡镇企业管理费(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九)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自治区工商局);
(十)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自治区工商局);
(十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治区工商局);
(十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自治区畜牧局);
(十三)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自治区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