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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工商商会收取担保费申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工商商会收取担保费申请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1156号)


自治区工商商会:
  你会《关于收取担保费的申请报告》(宁商发[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中心担保管理办法>的批复》(宁政函[2002]123号)及宁夏工商商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能,同意宁夏工商商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收取担保费。
  二、担保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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