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委托市、县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扩大城市机动车卫生费征收范围及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2]5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决定对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委托市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起,自治区管理的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城市卫生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环节发生费用的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城市卫生费的征收范围要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相一致。即: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卫生费。
四、各市县在制定或调整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