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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78号)


自治区建筑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本费,资料费收费立项的函》(宁建房函[2001]48号)和《关于申请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宁建(建字)字[2001]第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章、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管理有关业务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收取施工安全资质工本费、物业管理资质证工本费,房地产评估资质证工本费,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同意银川市房管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业务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不同意收取各类资料费。购买、印制各类表格资料,应计人相关证书工本费中,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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