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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卫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卫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545号)


中卫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立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第四条规定,同意中卫县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为:中卫县城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地部队;在县城范围内居住但不使用自来水的居民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减免等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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