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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等收费项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等收费项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185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保护缴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凡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收款时须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统一收据许可证》、《统一票据、统一收据购买证》以及征收基金附加的《基金附加收取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现将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等收费项目的工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许可证》每证20元(含各种相关表格);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购买证》每证20元(含各种相关表格);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金附加收取许可证》每证20元(含各种相关表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每本5元;
  5、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每本5元;
  6、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专用收费票据(电脑微机打印票据,无碳压感、防伪)每份0.15至0.60元;普通票每本3至5元,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印刷成本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7、《国有住房出售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收款专用票据》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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