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7]214号)
各市(地)、县物价、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工作,更好地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现将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费每人每期250元。
二、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费
1、凡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参加培训的学员参加考试的,每人交考试费25元。
2、凡属于在校学生参加考试的,每人交考试费20元。
3、其他零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每人交考试费25元。
三、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每证工本费10元。
四、培训所需资料费据实收取。
五、会计电算化的每期培训教学课时为200课时,培训时间为:半脱产班二个月,业余班三个月,各培训点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学课时和培训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六、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培训点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后,要将考试费集中交自治区财政厅;在校生的考试费由所在学校集中收取后交自治区财政厅;其他零星考生直接交自治区财政厅;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收取。
七、各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
八、为方便向学员开具票据,考试费由区财政厅委托办学单位用本单位领取的收费票据向学员开具,培训单位收取资料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
九、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乱收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外罚外,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取消其办班资格。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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