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31号)
自治区林业局,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国有重点林区以外的其他林区的收费标准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国有重点林区以外的其他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测登记,并收取勘测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OO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500公倾(含500公顷)至1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0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含1000公顷)至25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20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2500公顷(含2500公顷)至5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勘测登记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0.8元。对已发放过林权证的国有有其他单位,不得收取勘测费。
二、《林权证》工本费由自治区林业局统一收取,专项用于《林权证》的印制、发放;勘测费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用于林权勘测、登记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