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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241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地矿厅、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现予以转发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有关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于我区社会福利生产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民政部门未收取此项管理费。为支持我区福利企业的发展,我区决定仍不收取“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按营业额”或“按成交额”比例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文。新标准下达之前,原标准仍暂有效。
  三、其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严格按计价格[1999]1707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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