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1]068号)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属于强制性的培训,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应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收费时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二、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已在改革,创办的刊物、出版的书籍以及打字、复印资料费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故财规[2000]47号文件中第五条、第七条涉及到一些收费、收款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