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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文联收取全国乐器演奏考级评审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文联收取全国乐器演奏考级评审费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649号)


自治区文联: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收费的函》(宁文联[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文联向参加乐器演奏(业余)考级的考生收取考级评审费(评审费中包括报名费)。
  二、考级评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自治区文联在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级工作中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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