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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51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精神,在原文转发的同时,对我区一些收费标准实际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其它仍按照宁价(费)发[1997]第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1‰降为0.95‰。
  三、劳动定额测定费(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0.6‰降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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