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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政发[1999]56号)


固原行署,各市、具(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我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各市、县、乡(镇)越权设立的43项涉企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自治区各部门及市、县、乡(镇)无权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各部门及市、具、乡(镇)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保留或没立涉企收费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同意或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自治区公布取消的第三批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筑
  1.咨询单位资格换证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
  2.土地抵押登记费
  3.土地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
  4.自来水入户费
  5.用水附加费
  6.排水设施使用费
  7.城市房屋买卖管理费
  8.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费。
  9.房产抵押管理费
  10.出租车信誉保证金
  四、房管
  11.房屋买卖、租赁契约费
  12.房屋出租管理费
  13.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建商品房)
  14.房产抵押贷款登记鉴证过程中利用经营性名目强制收取的评估费、咨询费、介绍费。
  五、公安
  15.交警执勤费
  16.驾驶员联组学习费
  17.换户口登记人员工资费
  18.城市人口入户增容费
  19.运钞车免检费
  20.治安管理费(含特种行业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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