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目的通知(第一批)
(宁财(综)发[2002]3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规范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以及《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下列收费项目公布取消,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的也一并取消。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也不准以经营性名目收取。
1、乡镇企业管理费
2、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3、暂住费
4、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
5、计划生育管理费
6、城市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