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41号)
重庆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重庆龙湖店的资保部员工与文员及部门经理、服务台前后台文员及部门主管经理、收银台员工及部门主管经理、物业部员工及部门经理、商品部员工及部门主管经理、店长室店长及店总、行政部员工及部门经理、库存管理专员、收货部员工及部门经理主管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