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公示形式,教育收费公示形式实行“一栏二单”制。“一栏”即学校收费“公示栏”,学校应在校内大门明显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二单”即《收费报告单》和《学生课本费结算清单》,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学生通过《收费报告单》和《课本费结算清单》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学校在招生简单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方便和规格不小于1平方米(式样见附表一)的要求自行确定。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八、全区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确定(详见附表三),各学校公示前,对其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有关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审批的收费、自立项目、擅自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
九、收费政策调整后或者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在接到有关文件后一周内更新公示内容。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十、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一、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