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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13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秋季开学时对各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
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自治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都应按收费公示制度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公示。其他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应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实行公示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杂费、课本费、借读费、信息技术教育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高中教育学校(含职业高中学校)收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住宿费、高中会考费、高考考务费。大中专院校收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后勤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有关费用。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收费,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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