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7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了净化我区投资环境,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的稳定发展,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
1、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
2、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此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其中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严格按照从低的原则核定。
3、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农村和区外劳动力就业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我区与取消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无论冠以何种名称,也一律取消。
二、各市县、自治区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本市县、本部门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拖延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及时到财政部门核销已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全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辖区内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自纠,切实落实各项整顿措施。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进行自查,并按附表要求填写,将情况于2002年1月31日前分别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