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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财(综)发[1993]450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办发[1993]18号),我们对我区权限内制定的地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初步审核情理,并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农业厅、经委、审计局等部门进行了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达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请接此通知后立即执行。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学收费。项目取消后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2、计划外生育费。取消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20%提成的规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边远贫困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不含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贫困地区包括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和陶乐县、以及中卫、灵武县的山区乡和山区设在川区的吊庄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交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车辆特别检验费(公安部门)。
  6、车辆安全管理费(公安部门)。
  7、车辆宣传费(公安部门)。
  8、公路运输管理费,取消层层上解的规定(交通部门)。
  9、无线电管理费。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免缴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驾驶员年审费,由每人做5元降为2元(公安部门)。
  2、汽车外观检测费和检审验手续费由每台欣10元降为5元(公安部门)。
  3、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简装本工本费和夫妻关系证明书及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由9元调整为2元(民政部门)。
  4、河道采砂费,由总收入的5%调整为3%(水利部门)。
  5、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费,由工程总造价的0.8%-2%调整为0.5%-1%(广播电视部门)。
  6、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的运输管理费,由营运总收入的1%调整为0.7%(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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