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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
  九、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表
  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项目现行标准调整后标准现校准文件依据
1.招投标服务费投资额×1.1‰投资额×0.8‰宁政发[1997]5号
2.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费×3.5‰建安费×2‰宁价(费)发[1993]114号
3.供水增容费600元 / 日·吨500元 / 日·吨银川市政府令[1992]43号
4.市政占道费0.3-0.75元 / 平方米0.2元 / 平方米宁城建字[1994]7号(物价、财政)
5.征地管理费征地费总额×3.8??征地费总额×3??宁价(费)发[1996]29号
6.人防结建费20元 / 平方米15元 / 平方米宁价(费)发[1996]77号
7.墙改费4元 / 平方米2.9(元 )/ 平方米宁价(费)发[1998]255号
8.劳动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0.5‰建安工作量×0.4‰宁价(费)发[1998]51号
9.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建安工作量×0.95‰建安工作量×0.7‰宁价(费)发[19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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