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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对各市县自立的征地收费项目全部取缔。
  (二)对以下18项收费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含经济适用住房)中予以取消;(1)节水保证金(2)档案资料保管费(3)负荷控制费(4)电力增容费(电缆工程贴费)(5)供电人网费(6)电表保证金(7)交易费(8)灭籍费(9)解困房费(10)卫生管理费(11)优良工程费(12)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13)企业资质审查费(14)工程竣工验收费(15)产权审核费(16)各种押金(17)各种保证金(18)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管理费、签证费。
  (三)对以下9项收费降低标准;(1)招投标服务费(2)工程质量监督费(3)供水增容费(4)市政占道费(5)征地管理费(6)人防结建费(7)墙改费(8)劳动定额测定费(9)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具体降低标准见附表。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供水增容费、墙改费,其余7项收费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四)各地要逐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房地产收费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对凡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经审批后方能征收。
  七、规范物业管理收费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克服和防止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变相收费现象,以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
  (一)建设、物价、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对中介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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