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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2]119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代收的民兵军训统筹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代收的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6、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管理卡(IC卡)收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驾驶证年检费、治安联防集资(包括其他部门收取的)。
  9、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占道费。
  10、宗教部门收取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
  ll、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2、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13、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1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5、各类协会、学会收取的会费。
  16、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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