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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永俊模具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永俊模具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4号)


重庆永俊模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全部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永管人字第〔2006〕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以下岗位在2007年1月至3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制造部:钳工、铣工、车工、电火花工、CNC、机修、库管、IE人员、采购、助理、司机;
  品保部:品质保证人员、品质管理人员,助理;
  设计部:设计人员;
  业务部:业务人员;
  财务部:课长、出纳、会计;
  管理部:课长、人事员、总务、助理、接待、司机。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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