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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
(大房委发【1999】3号)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连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业经市住房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产、解散、撤销单位职工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内四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破产、解散、撤销单位的职工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办理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变更、注销等业务。

二、托管程序

  第五条 破产、解散、撤销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须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单位破产、解散、撤销之日上进心30日内持托管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住房资金管理工作中心申请托管,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证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托管。住房公积金欠缴的,补齐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出的托管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托管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留存;第二联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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