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2]505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通知》(国办发[2001]193号)精神,除财综字[2001]9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外,我区目前执行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并转为经营性收费(价格)管理。具体项目分列为:各种展览、设计及制作费,停车费,培训中心收取的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不含大、中专院校所办的培训中心)培训对象自愿参加的培训班培训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测量费,勘查设计费,林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微波电路月租费,医疗器械检修费,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旅游信息服务费,市场摊位费、租赁费,计量器具修理费,广告收费。区卫生信息中心收取的计算机检索费、手工检索费、查新报告费、打印费、代翻译费,区工人疗养院收取的会议室使用费,区人民会堂管理中心收取的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收取的地质科技成果有偿使用费,区图书馆收取的咨询费、复制费、租借费、折旧费、收看费、检索费、打字费、印刷费,区教育电视台收取的复制费、制作费、代销手续费、播出费、出租费、培训费。
二、以上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转为经营性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的取留、管理方式的适用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另行文规定。
三、为防止乱收费,取消各执收单位的“其他收入”收费(款)项目。执收单位收费、收款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出明确具体的收费(收款)项目名称。
四、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发生的房屋出租、车辆出借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