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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十二、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国家和自治区近几年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时间执行。
  附表:整顿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整顿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一、降低的住房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现标准

调整后标准

备 注

L

工程定额测定费

 

 

1.1‰

建安工作量

2

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

3.5‰

2

银川市

 

 

 

4‰

2.8‰

其他市县

3

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L一3%

O.7-2.5%

 

4

建筑市场管理费

建设

2‰

1‰

建筑企业

 

 

 

l‰

0.5‰

构件企业

5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

3元/份

2元/份

 

6

变更合同鉴证费

劳动

1元/份

0.7元/份

 

7

建筑合同鉴证费

工商

O.2‰

0.14‰

 

8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商

O.2‰

0.14‰

 

9

天然气入户工程费

天然气公司

1700元/户

1000元/户

 

1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银川市

6%

5%

 

11

施工图审查费

各审图中心

以现有标准降低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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