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合同鉴证费由现行的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由l元降为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0.2‰调整为0.14‰。
六、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银川市,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降为5%并逐步取消。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费重复收取的供水增容费、供暖增容费、供电增容费、天然气入网费。天然气人户工程费,由现行的1700元/户,降为1000元/户。其他市县自定的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增容费一律取消。取消或降低以上收费及其标准后,发生费用的补偿可通过逐步调整相应的水、电、气、热等的价格解决。
七、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的各项减免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积极的有控制力的价格管理形式。1、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墙改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其他不能免收的一律实行减半征收。2、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总供给量,缓解供求矛盾,平抑商品房价格过高涨幅。各市、县,特别是银川市,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力度。从规划、征地环节,特别是对城市周边征地和新征地的用途上,要向经济适用住房倾斜,以政府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而按商品房销售的,按乱涨价论处。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的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以成本为基础,管理费、利润率控制在2%和3%以内确定审批。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也要适当考虑适应居民生活质量提高,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增加住宅在安全、节能、抗震等服务职能引起的建筑成本变化的影响。
八、加强对房地产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天然气、自来水、电力、供气、电话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其安装工程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