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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五、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二)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1‰收取。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银川市的此项收费仍然执行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0]26号规定,即,由按建安费的3.5‰降为2‰,其他市县的此项收费由按建安费的4‰降为2.8‰。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2.8%降为按不超过1.9%收取。
  ②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3%降为按不超过2.5%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1.4%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由2.5%降为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不超过l%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①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1%降为按征地费总额0.7%收取。
  ②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征地费总额1%收取。
  5、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施工图审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收取。
  (六)建筑市场管理费建筑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2‰降为1‰,构件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降为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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