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二)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1‰收取。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银川市的此项收费仍然执行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0]26号规定,即,由按建安费的3.5‰降为2‰,其他市县的此项收费由按建安费的4‰降为2.8‰。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2.8%降为按不超过1.9%收取。
②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3%降为按不超过2.5%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1.4%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由2.5%降为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不超过l%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①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由1%降为按征地费总额0.7%收取。
②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征地费总额1%收取。
5、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施工图审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收取。
(六)建筑市场管理费建筑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2‰降为1‰,构件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降为0.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