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134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就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项目与标准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对凡未经正式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
二、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
如划红线费、放线费、电力负荷控制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危房改造保证金、优良工程费、灭籍费等。
三、取消自立项目收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财政、物价除外)和各市县自立的以下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资料费、工商年检资料费(一年报刊)、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审公告费、节水手续费(保证金)、综合治安保证金、商品房预售公告费、商品房预售资料费、地名有偿服务费、地名公告费等。
四、取消以下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收费项目:涉及住房建设土地的不可预见费、农村和区外劳动力就业调节费,预算编审费、暂住人口管理费,食品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卫生设计审查费,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建筑卫生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场所服务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费,商品房统计费、有线电视停机封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银川市、石嘴山市收取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收费,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一律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