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304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经贸委、计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纪风办、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区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改”企业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新的经营机制运作;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资产存量,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企业。此类企业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批准。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三改”企业,应凭确认其为“三改”企业的有效条件,享受相关的减免收费政策。
二、各级工商、税务、土地、建设(房管)、劳动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对“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的各种收费实行减免。严格执行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的政策。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三改”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三改”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三、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没有依法立项或无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申报;对已有合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向“三改”企业收费时,要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视企业不同情况下调20%~4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实行缓交或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