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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125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农业局(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党办(1993)18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22项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三)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四)土地管理费中对农民占用庄台地,宅基地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五)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公安厅);
  (六)农村婚前检查除性病、麻风病外的其它收费项目(自治区卫生厅);
  (七)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自治区广播电视厅);
  (八)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九)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十一)林政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
  (十二)森林资源更新费(自治区林业厅);
  (十三)林区管理建设费(自治区林业厅);
  (十四)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
  (十五)育林费向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林木征收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
  (十六)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管理费(自治区地矿局);
  (十七)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十八)耕地保养费(自治区农业厅);
  (十九)农机管理费(自治区农业厅);
  (二十)农村电力低压设备技术改造费(自治区电力工业管理局);
  (二十一)农村电费附加费或乡电管站管理费(自治区电力工业管理局);
  (二十二)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公路通行收费坚决取消(自治区交通厅);
  二、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联系的大事。各级物价、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决地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县(区)物价部门要在《收费许可证》上注消、财政部门要停止供应核销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以新的名目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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