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养地基金(自治区农业厅);
26、耕地保养费(自治区农业厅);
27、农机管理费(自治区农业厅);
28、森林资源更新费(自治区林业厅);
29、林区管理建设费(自治区林业厅);
3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
31、育林费向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林木征收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
32、县乡两级水利建设发展基金(自治区水利厅);
33、农村电力低压设备技术改造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
34、农村电费附加费或乡电管站管理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
35、市场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
36、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公路通行收费 坚决取消。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宣布取消的项目中,有一部分我区未实行或未开征,今后也不再出台。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根据中办、国办《通知》规定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需要重新报批的14项;
1、婚姻登记费(自治区民政厅);
2、公路养路费(自治区交通厅);
3、公路运输管理费(自治区交通厅);
4、船舶港务管理费(自治区交通厅);
5、农机监理规费(自治区农业厅);
6、乡镇企业管理费(自治区乡镇企业局);
7、集市贸易市场管理部(自治区工商局);
8、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自治区工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治区工商局);
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自治区农业厅);
11、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费(自治区农业厅);
1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自治区畜牧局);
13、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自治区畜牧局);
14、计划外生育费(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以上收费项目,有的是由中央确定的,按中央重新下发的文件执行;有的需由自治区重新审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修改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由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继续执行。修改后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自愿原则,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行为的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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