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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1993]18号)


  为了贯彻执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一级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发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6预: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3、审批农民宅基地押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5、土地管理费中对农民占用庄台地、宅基地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6.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公安厅);
  7、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自治区妇女朕合会);
  8、农民看电影集资(自治区文化厅);
  9、农村改厕集资(自治区卫生厅);
  10、农村鼠防集资(自治区卫生厅);
  11、农村医务人员报酬从乡村提留中解决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
  12、农村婚前检查除性、麻风病外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治区卫生厅);
  13、农村集镇供水工程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
  14、计划生育基金向农民集资部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15、农村教育集资,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它一律暂停或取消(自治区教育厅);
  16、乡镇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基金(自治区教育厅);
  17、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自治区广播电视厅);
  1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19、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20、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21、林政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
  22、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管理费(自治区地矿局);
  23、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24、农村技术承包奖励基金向川区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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