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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联系本地区实际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备案。
  (二)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三、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垃圾处理费收入合理安排,严格核定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实际成本费用,确定各环节收入比例。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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